編輯同志: 我的鄰居囝某于2008年8月份將3歲的兒子小華送到幼兒園上課。當天下午課間玩耍時,他的兒子在蹦蹦床上玩耍不慎摔傷。閆某和幼兒園負責人一起將小華送到河南省駐馬店段莊骨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髁上骨折。小華住進醫院治療,共花去各項費用1萬余元。閏某要求幼兒園承擔小孩治療的所有費用,可幼兒園支付了500元藥費后。以對此事故沒有完全責任為由拒絕繼續支付費用。請問:幼兒園該不該承擔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讀者 耿賀華
耿賀華讀者:
本案是一起因幼兒在幼兒園受到傷害而引起的人身損害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來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小華上幼兒園時只有3歲,系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界事物的危險程度根本沒有足夠的分辨能力。因此,在小華進入幼兒園后,幼兒園就應該加強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也就是說,對于小華這樣的年齡,該玩什么樣的玩具。不該玩什么樣的玩具。學校應該有足夠的認識。事故發生時,小華只有3歲,并不適合玩蹦蹦床之類有危險的活動,幼兒園應當認識到這一點,雖然有老師看護,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盡到責任。從這一點上看,學校對小華的損傷負有完全的過錯責任,因此應當承擔發生此次事故的完全賠償責任。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
牛凌峰 周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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