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紀初期,在我國的蒙養院、幼稚園里,表演游戲就與故事、歌謠、談話、讀方(即識字)等一起成為幼兒語言教育的內容。1932年,在由陳鶴琴主持制定的《幼稚園課程標準》中,包含語言、藝術發展目標的“表演”滲透在
音樂、游戲活動中,體現了陳先生把各科內容打成一片,采用“整個教學法”的課程整合思想。例如,在
音樂領域中學習“各種歌詞_的聽唱表演及欣賞”,在游戲活動中開展“故事表演和唱歌表情的游戲”。時至今日,表演對兒童發展的價值已不僅僅體現在語言及藝術領域。虞永平認為,幼兒的表演是在特定情景下的連續和系統表達。表演不僅能促進幼兒語言發展,還能促進其動作表現力、交往能力、審美和創造能力以及情感的發展。表演區(室)是幼兒園創設的專門開展幼兒表演活動的空間。幼兒園的表演區包括班級表演游戲區、小舞臺、表演場等,幼兒在這些場地中進行的表演活動主要屬于表演游戲。幼兒園的表演室既可以是進行日常集體教學的活動室,也可以是專供幼兒表演的小劇場、多功能室等。在這些場地中,幼兒通常會進行集體表演。這類集體表演有時融入到已有的主題活動之中,有時也可直接成為一個綜合的表演主題活動。
我們知道,幼兒園的表演游戲區、小舞臺、小劇場、多功能室以及表演道具、布景、服裝、文本等共同成為幼兒園開展表演活動的課程資源。那么,如何充分開發與利用這些課程資源,使表演活動成為幼兒園課程不可或缺的內容,如何使表演游戲、集體表演等成為課程組織與實施的有效途徑,這是我們必須關注的問題。我們發現,在當前的幼兒園表演活動中,不少教師對幼兒表演的發展價值認識不清,對幼兒表演活動與成人舞臺演出的差異不加區別:一些教師沒有意識到在幼兒表演過程中自身所應承擔的多重角色,不尊重幼兒學習特點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在下文中,我們將圍繞這些問題加以討論。
語言、數字、標志、音樂、戲劇等都是人類溝通和表達的符號系統。在幼兒園里,教師很可能會遇到這樣一些兒童,他們雖不擅用語言來表達,但長于以運動、藝術或戲劇表演的方式進行溝通和表達。美國學者邁克哈多指出,鼓勵幼兒開展唱歌、表演等活動,能使幼兒更好地表現其已有經驗和對未來的想象,從而突破語言符號的局限。瞿亞紅、聶燕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說,幼兒表演(有學者統稱為幼兒園戲劇教育活動)是一種不重“表演”而重“表達”的活動,它將幼兒生活中自然發生的模仿游戲引向更積極、更健康、更具藝術品位的方向。西方學者邁克哈多、格瑞芬在研究中發現,表演對幼兒有著多元發展價值,具體表現為:(1)發展會話技巧和用詞語表達想法的能力。(2)拓展詞匯量。(3)用游戲的方式聯結動作和文字符號。(4)表演是一種綜合的認知活動,是一連串相關想法和事件的組合。(5)發展想象及創造力。(6)了解其他人的感受、角色或工作。(7)致力于和其他幼兒的社會互動。(8)復制生活。有時通過模擬一些有困難的情境為負面情緒提供一個出口。(9)取得領導地位和由團體共同參與的角色。
由此可見,幼兒園表演活動的開展對促進幼兒整體發展有著獨特的價值。然而,在當前幼兒園的表演活動中,教師往往忽視表演對幼兒認知、審美、情感及社會性等多元發展的價值。很多教師把表演活動單純地理解為區域活動中的表演游戲,把幼兒的表演等同于“六一”節等節慶活動的舞臺演出。每逢節慶活動來臨,我們常常會看到很多教師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組織幼兒排練節目。使表演活動淪為語言及肢體動作等的機械訓練。
我們認為,幼兒的表演活動與完全照搬劇本的舞臺演出是不同的。幼兒階段產生的假裝、模仿及扮演活動,是他們溝通、理解和表達的一種方式。比如,孩子們常常會自發地表演“英雄歷險”的情節。幼兒隨手可取的表演道具,以及那些張口即來的“我是奧特曼,我很厲害的”“這是一個山洞,洞里有很多妖怪”“我是宇宙超級大英雄,我要打敗怪獸”等對白,反映了幼兒內心對未知世界的好奇、恐懼、探索與征服的愿望。根據幼兒內心表達的需要,教師可以組織幼兒開展“××歷險記”的表演活動,讓他們在自己虛構、想象的表演情境中經歷困難、戰勝恐懼,并在與同伴互助合作中脫離險境,完成歷險的征程,從而促進語言、想象和創造力以及情感、社會性等方面的發展。 在有關幼兒表演活動特點的描述中,諸多學者指出游戲性是幼兒階段表演活動的重要特征。西方國家把幼兒的假裝、扮演活動稱為戲劇表演游戲(Ddc Plav)、社會性戲劇表演游戲(SociodramadcPlay)、創造性戲劇表演(CreativeDrama)、主題想象游戲(Thematic—fantasy Play)。其中,戲劇表演游戲和社會性戲劇表演游戲屬于自由游戲。而創造性戲劇表演和主題想象游戲相似,它們帶給幼兒的是較為結構化的游戲體驗。劉焱進一步強調了幼兒園表演游戲的游戲性特征,認為它是幼兒充分表現自我、肯定自我的一種自由游戲。邵小佩、楊曉萍也曾撰文批評不少幼兒園只重視幼兒園表演游戲中的“表演性”,而忽略“游戲性”的現象。可以看出,幼兒階段表演活動的游戲性特征已得到普遍認同。
我們認為,幼兒園的表演活動不僅包括在活動區(含班級表演游戲區、小舞臺、表演場等)呈現的即興、小型的表演游戲,也包括在幼兒園活動室(包括園內小劇場、多功能室等表演室)進行的有一定規模的集體表演活動。幼兒表演活動的表演性與游戲性二者不可偏廢。其中,表演性體現在兒童以語言、表情、肢體動作、道具等藝術性地表現現實生活經驗或想象中的精神世界;而游戲性則需符合兒童游戲活動的本質特征,即表演活動源于幼兒內在的興趣和需要。幼兒表演的目的是“專注于自身”,而非他人。正如劉焱所言,幼兒只是因為“有趣好玩”而“玩”。并非由于外在要求或獎賞而為他人“表演”。因此,在具體的表演活動中,幼兒對表演劇本(無論是片段或完整的敘事情節)的選擇、表演方式的采納及評價標準的判斷,都是他們自主抉擇、自娛自樂的產物。受教師或其他成人控制的表演活動,不是幼兒真正想要的表演活動。
因此。我們在組織與實施表演活動時,既要重視幼兒運用語言、肢體動作、道具等進行的多元的藝術表達及表演方式,也要讓這些表達及表演方式真正反映幼兒的興趣和需要。例如,在表演活動“螞蟻和西瓜”中,幼兒運用挖、捧、抬、搬等各種方式創造性地表現了螞蟻運送西瓜的經歷,充分享受著協商、合作和表演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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