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周某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布轉讓紅光幼兒園的廣告。6月10日,李某看到該則廣告后便約周某菏淡紅光幼兒同轉讓事宜,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簽訂了有關紅光幼兒園轉讓的合同。
【案情一】合同簽訂后,李某從縣教育局了解到紅光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已于2013年4月到期,并被教育部門通知停止辦學。李某便以周某無辦學資質為由,主張轉讓合同無效。請問,李某的主張能否成立?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只要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不存在欺詐、惡意串通等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的,并不必然無效。本案中。從周某與李某簽訂的協(xié)議內容來看,雙方當事人轉讓的是幼兒園的全部財產(chǎn),在協(xié)議中并沒有對辦學許可證進行約定。由于該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商一致后簽訂的協(xié)議),轉讓標的(幼兒園的全部財產(chǎn))合法,因而該轉讓合同有效,
【案情二】李某與周某約定2013年7月15日前付清轉讓款并辦理紅光幼兒園交接手續(xù)。但在6月26日。周某卻將紅光幼兒園高價轉讓給了徐某。并在7月5號之前辦理完了全部轉讓手續(xù)。請問。李某能否主張周某與徐某之間的轉讓行為無效?
本案中,周某就同一標的物(紅光幼兒園)簽訂了兩個轉讓合同,并分別轉讓給兩個受讓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一物二賣”行為。“一物二賣”會導致只有一個買受人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合同則履行不能。但“一物二賣”不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如果兩個合同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情形,則應當都被認定為有效。本案中,周某分別與李某、徐某簽訂的合同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為都有效,周某都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標的物(紅光幼兒園)。但紅光幼兒園只有一個,且已實際轉讓給了徐某,只要徐某取得紅光幼兒園是善意的,不管是否訂立合同在先,徐某則能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因而,李某不能主張周某與徐某之間的轉讓行為無效。
【案情三】由于周某與徐某已經(jīng)履行完畢了紅光幼兒園的轉讓合同,因而李某與周某簽訂的紅光幼兒園轉讓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真正履行。那么,李某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李某一方面可以依合同約定要求周某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李某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周某賠償損失。
【律師建議】在簽訂幼兒園轉讓合同前,受讓方要注意以下問題:1、所受讓的幼兒同辦學許可證是否有效,若無辦學許可證或辦學許可證已經(jīng)到期,則要考慮自己能否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2、所受讓幼兒園的經(jīng)營狀況,是否有負債,是否有收費后未提供服務等的情況。3、所受讓幼兒園的教職員工狀況,與教職員工是否有勞動合同。4、所受讓幼兒園的產(chǎn)權狀況,是否存在房屋產(chǎn)權或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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