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是促進幼兒身心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的場所。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中的基礎,是培養高素質公民的奠基工程。可是,不少幼兒園由于管理思想出現偏差,教師的職業道德缺失,導致違反法規、摧殘幼兒身心健康的惡性事件頻發,幼兒園成了監獄和沒有人性的地方。下面兩個真實的案例就是明證。
案例一:
有這樣一所幼兒園,園領導為了幼兒小朋友的安全,出臺了一個違背國家法規的內部管理規定:無論春夏秋冬,所有園內小朋友,除了課間休息時間可以出教室外,其余時間均嚴禁出教室。就是在園吃中餐的,也要求吃完飯馬上進教室午休,不許在教室外面玩耍。孩子們在園十余個小時,能夠走出教室見陽光和呼吸新鮮空氣的時間少得可憐。在夏天還好,起碼孩子們午休時撲在課桌上睡覺不會受寒感冒。可是到了冰天雪地的季節,在中午兩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孩子們睡在沒有空調和暖氣設備的教室里。——由于條件差,這些孩子都是撲在課桌上睡覺的。因此,每到寒冷的冬天,教室里常常是一片片的空位子,上課的學生寥寥無幾。這寥寥無幾的學生大多是那些離園較近,不在園吃中餐、午休的孩子。其他孩子都因感冒發燒上醫院治病去了。
思考:
這所幼兒園原以為如此這般就可以確保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了。殊不知,這又從另一方面增添了新的不安全因素——學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影響。幼兒期是身體各臟器機能發育的黃金時期,而幼兒小朋友的“活動”,又恰恰是完成這一重要任務的載體。如果這個時期被耽擱了,將會影響兒童今后的身心健康,彌補起來十分困難。這所幼兒園領導的辦園行為既令人感到好笑,又令人感到好哭。這哪里是幼兒園,簡直就是監獄。這些幼兒小朋友似乎不是來獲得體智德美勞全面發展的,而是來自我摧殘身體的。人類已經進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21世紀,竟然還存在如此愚昧和荒唐的辦學機構,真是不可思議!
案例二:
在某縣城的一所幼兒園里,一個夏日的中午,臨近午休結束的時候,有個班的一個小男孩提前醒了,迷迷糊糊地走下座位——由于幼兒園條件差,小朋友全都是撲在課桌上午休的。“xx,你找死呀!”守班的班主任一聲霹靂般的呵斥,這位迷迷糊糊的小男孩被嚇得驚跳起來,接著班主任沖過去給了他狠狠的兩巴掌,小男孩臉上即刻印出幾個紅紅的手指印。這位小男孩開始是怔怔地站著,當他看到班主任那猙獰的面孔時,“哇”地大哭起來。這時全班小朋友都被班主任的吼叫聲和那位被打小男孩的哭聲驚醒了,驚恐而又疑惑地看著那位被打的小男孩。“哭什么哭,再哭我就把你從窗戶丟出去!”班主任再次大聲怒吼。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樓下的一個守班的班主任聽到樓上班主任的吼叫和小朋友的哭聲后,也氣勢洶洶地沖上來,不分青紅皂白地朝著正傷心哭叫著的小男孩“啪啪”左右兩巴掌,邊打邊怒罵:“是你爺爺死了,還是你父母死了,哭得這樣傷心!我叫一、二、三,如果我叫完‘三’,你還在哭,我就割爛你的嘴巴......”她邊說邊從褲兜里掏出一把長長的、明晃晃的水果刀在這位小朋友的面前晃動著。這位可憐的小朋友被嚇得全身顫抖,被打得紅腫了的臉即刻變得蒼白,木木地站在那兒,不敢再出聲。
思考:
教師的天職是教書育人,為祖國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才。教師職業道德明確規定,教師要“尊重熱愛學生”、“學而不厭、誨人不倦”。愛生,是教師工作的靈魂。我國教育家夏丐尊說:“教育之沒有情感,沒有愛,如同池塘沒有水一樣。沒有水,就不成其為池塘,沒有愛就沒有教育。”可是“案例二”中的兩位教師的教育行為實在令人感到心寒和匪夷所思!這兩位教師大有“和尚打崽不心痛”之嫌。這類教師的職業道德和人性嚴重喪失,沒有將“仁愛”和“人性”融入從業思想和行為中去,沒有將學生當人看,更沒有將學生當自己的孩子來對待。試想,如果人家這樣對待你自己的親生孩子你會是怎樣的一種想法,你不氣憤嗎?教師是否尊重熱愛學生反映出教師是否熱愛教育事業和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果一個教師不熱愛教育事業和厭惡學生,那他一定是沒有工作熱情和耐心的;一定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腳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一定是無法履行本職工作、完成祖國和人民交給的神圣任務的。
幼兒期是品行和個性形成的關鍵期。由于幼兒小朋友受其經驗和閱歷的限制,及其特殊的年齡特征的影響,缺乏應有的是非判斷能力和自我意識,處于他律道德階段,很容易遭受外界環境和不良因素的影響。因此,上述兩位教師的過激行為,勢必影響幼兒小朋友健康人格和良好個性的形成,使這些小朋友染上粗暴和沖動的性格,對他們今后的發展不利。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可是現實中的不少幼兒教師大多這樣認為,幼兒小朋友身體柔弱、膽子小、不知道記仇和反抗、缺乏申訴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等,是最好處置和擺布的。因此,幼兒教師任意打罵、體罰幼兒就成了家常便飯。他(她)們殊不知,幼兒也是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們既有自己獨特的情感和喜怒哀樂,也享有法律賦予他們的一切權利,如,享有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及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等。
總之,“案例一”中的幼兒園和“案例二”中的兩位教師的行為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于職業道德和天理良心所不容的,也應受到職業道德和良心的譴責。因此,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和制度,加大對辦學機構的督促檢查力度,從嚴懲處違規違法辦學行為,規范幼兒園(學校)辦園(學)行為;拓寬辦學機構和社會 ((家長)之間信息獲取渠道;加強教師的法律法規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教師的依法從教意識和能力,使孩子們人人都能享受到快樂教育,得到全面健康發展。
(湖南省永州市道縣師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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