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切實落實廣東省第二期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規范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2月31日,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必須緊緊圍繞公益性和普惠性來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各地根據規劃和建設標準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
明確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
注重實效。通過舊城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同步推進。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教育、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部門應根據《意見》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厘定規劃和建設標準
《意見》對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對不同規模的小區有不同的要求。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對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2〕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沒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采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明晰各方的權限與責任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如何規劃和建設,又是由誰來建,誰來用,誰來管?對于這些問題,《意見》都一一給予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1.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2.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3. 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按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4.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未經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出租、出售、轉讓、抵押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更改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程序就近補還,補還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積。
5.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兒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省規范化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6. 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開發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
7. 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統籌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8. 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建立工作保障機制
為了使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能夠得到充分的貫徹與執行,從而在全省迅速全面地鋪開并取得實效,《意見》建立了完備的專項工作保障機制。
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
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同時,組織開展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閑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達到建設規模或不足的,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補建方案,提交縣(市、區)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3.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4.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5. 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工作意見,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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