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兒園教育中,音樂是一門充滿靈性色彩和智慧光芒的藝術學科,也是向幼兒實施美育的重要途徑。幼兒學習音樂的動機并非為主動完成教師預定的教育目標,而是服從于自身興趣和需要。
一、自我調控,使教師情緒情感表達同時與音樂和幼兒發生共鳴。音樂是一種善于描繪情感的藝術,幼兒要真正從音樂中獲得美感,就必須準確而深刻地體驗作品中蘊含的情感內涵。由于幼兒是人群中情緒情感易感性最強的群體,在音樂教學活動中,教師的情緒情感是影響幼兒情緒情感的主要因素,也是教師可自我調控的教育因素之一。所以,在音樂活動中,教師切不能有毫無顧忌、任其發展的絕對自然主義的情緒渲泄,而應該以教育目標為出發點,有意識、有目的地隨時將自己的情緒情感調控在與教育目標和音樂作品的情緒情感相匹配的狀態上。
二、建立規則,保證教學時間的有效利用,維護音樂活動的審美秩序。在音樂活動中必須建立聽音樂指令行動的規則,要求幼兒在音樂指揮下起立、坐下、上座位、下座位、取樂器等,建立唱歌、表演之前傾聽前奏的規則,演奏活動時看教師固定手勢語言控制自己行為的規則等。同時,在培養規則意識方面,教師還應讓幼兒養成一種與集體協調一致的觀念與技能,自覺維護集體活動的秩序和音樂的整體形象,并逐步使幼兒明白這些行為規則對他們自己參加音樂活動的積極意義。
三、注重體驗,充分調動幼兒多種感官協同參與音樂學習。音樂感知心理和音樂教學心理研究表明:音樂學習不僅是一種聽覺感知活動,而且是一種多通道參與學習的體驗活動。所以,要更好地激發幼兒學習音樂的積極性、創造性,豐富、強化幼兒對音樂的感受、理解,體驗并享受音樂藝術的美,就必須調動幼兒除聽覺以外的多種感官協同參與音樂學習。
四、用心觀察,了解幼兒需求,捕捉教育契機。“關注幼兒在活動中的表現和反應,敏銳地察覺他們的需要”是新《綱要》對幼兒教師提出的要求,而在現今強調發展幼兒獨立性、自主性、創造性的音樂活動中,教師的觀察行為更是被提到了重要地位,只有隨時密切觀察幼兒的反應,教師才能及時了解幼兒的困難和需求,才能捕捉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反應范例,因勢利導,對幼兒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五、變換角色,創建適宜的師幼互動。隨著教育觀念的更新,教師的角色轉變已成為建構適宜師幼關系、提高教育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而在音樂教學活動中,教師的角色變換,因音樂活動的特點有了新的特質和內涵,它不僅要求教師根據教學活動需要經常變換自己扮演的角色,如扮演藝術情境中的某個角色,或充當幼兒學習活動中的組織者、指揮者、領導者、督促者、合作者、反饋者、評論者等,還需要教師從教師或扮演的非教師角色中退出來,包括心理上和空間上的退出。
六、善用鼓勵,激發幼兒更強烈的學習動機。鼓勵是教師對幼兒無限愛意的傳遞,是幼兒在成長過程中教師贈予他們彌足珍貴的愉悅體驗,更是激發幼兒內心張力不可或缺的外部驅力。音樂活動中的鼓勵主要是為了培植幼兒自信,激發他們更強烈的學習動機,而這種鼓勵要滲透于音樂活動的動態過程中。對幼兒來講,他僅僅能參與活動全過程,需要鼓勵;他只能完成某項活動要求或內容,也需要鼓勵;幼兒缺乏自信,在活動中退縮或進退兩難時,教師的熱情邀請、打氣鼓勁、支持幫助,是鼓勵;激將幼兒勇敢地完成有一定難度的新活動要求,也是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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