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幼兒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幼兒園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必須建立健全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對幼兒園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幼兒園、和教職工三者關系,在幼兒園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民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聽取園長的報告,審議幼兒園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的建議。
2、 審議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重要規章制度。
3、 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創收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作出決議。
4、 評議、監督幼兒園領導干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六條 教代會應支持園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指揮權威;園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幼兒園的權利,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并接受教代會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教代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或者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 教職工代表有選舉、被選舉權和代表權。
2、 有權參與處理在教職工群眾中發生突發事件,參加幼兒園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3、 有權評議幼兒園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幼兒園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4、 有權參加教職工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幼兒園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5、 因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6、 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上級工作和有關部門應予以重視,及時處理。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義務:
1、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2、 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3、 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執行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各學校根據教職工人數的多少建立教代會或教代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與教代會制度其性質相同。
第十二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職工、管理人員和幼兒園黨政工領導的代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或五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說明情況,取得半數以上教職工代表的同意。
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教代會應針對幼兒園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 幼兒園工會委員會和教育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職工代會的日常工作:
1、 提出教職工代會議提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2、 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3、 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教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落實教代會決議。
4、 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政治、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5、 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6、 組織幼兒園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幼兒園工會組織成員名單
工會主席:某某某
工會副主席:某某某
宣傳委員:某某某
財經委員:某某某
組織委員:某某某
文體委員:某某某
婦女代表:某某某
職工代表: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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