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這些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這些情形是指傷害事故雖發生在幼兒園或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有關的活動中,但不是因學校過錯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事故。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而引發的傷害事故。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沒有過錯,而是由于學生自己的過錯,或者是由于其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的職責而造成的。
例如,謝某是6歲幼童,2002年1月17日上午,他在就讀的閩清梅溪鎮的一家幼兒園的操場上自由活動時摔倒,左側額頭腫起,左太陽穴上方擦傷。該幼兒園的老師對其傷口作了簡單的處理,放學時謝某由家長接回家中。當日下午,謝某被送到閩清縣醫院作檢查,診斷為顱內未見血腫,左側顱窩蛛網膜下腔囊腫。同月19日,他又被送到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外側裂蛛網膜囊腫,并在該醫院做了囊腫切除術,花去醫療費1萬多元。后謝某家長將幼兒園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醫書記載,顱內蛛網膜囊腫的整個病程進程緩慢,長期處于相對穩定狀態。而本案中謝某上午摔倒,下午即患該病,與醫學知識不符,故幼兒園不承擔責任。
又如,2003年5月29日上午,某幼兒園由老師們組織全園兒童做早操,就讀該園的3歲幼童黃兵也參加了做操活動。上午9時左右,老師們突然發現黃兵倒在地上,即迅速將其抱到附近醫院,但經搶救無效黃兵死亡。事后在死者父母的要求下,瀘縣公安局解剖尸體發現黃兵咽喉部卡有一顆荔枝。經鑒定,死者系異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為此,黃兵的父母將該幼兒園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均不能證明死者所吞荔枝從何而來。被告幼兒園不知原告之子有荔枝,無法預知其會被荔枝噎食,且案發后立即采取了送醫院搶救和通知家長的應急措施,盡到了合理管理的注意義務,不具有管理過錯。
2、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該第三人可以使受害人所在幼兒園的其他學生,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第三人(比如在學校組織的一些校外實踐活動中,有過錯的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或承辦者)。
3、因受害人與第三人共同的過錯引發的傷害事故。
4、因意外事件引發的傷害事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學生的傷害事故。等等。
對幼兒園的建議
為了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或者在事故發生后減輕幼兒園的責任,幼兒園有必要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1.完善幼兒園安全領導制度;
2.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
3.完善幼兒園門衛管理制度;
4.完善幼兒園食堂衛生管理制度;
5.完善幼兒園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6.完善幼兒園醫療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7.幼兒園可以購買相關責任保險,以減少事故賠償對幼兒園財政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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