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增加了第三章“幼兒園的安全”,從法規上對幼兒園的安全工作進行了規范和引導,這突出體現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視。現結合有關案例,對這一章節部分規定進行解讀。
【案例一】2016年4月18日14:20分左右,金陽幼兒園中二班的幼兒正在午睡。不料墻上的吊柜突然脫落,導致6名幼兒頭部被砸傷。經查,吊柜脫落原因系螺絲松動所致。
解析:金陽幼兒園對安裝的吊柜疏于安檢,致使吊柜因螺絲松動而脫落,并砸傷幼兒。這違背了《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的規定:“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可知,金陽幼兒園作為吊柜的管理人因疏于對吊柜的安全檢查,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自2016年4月19日后,藍天幼兒園患有咽炎和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幼兒逐漸增多。家長認為幼兒園室內環境有問題,遂向衛生監督部門舉報。經查,該園在寒假期間對教室進行了裝修。由于教室所使用的裝修材料甲醛含量嚴重超標,致使幼兒感染了疾病,因此家長紛紛要求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
解析:藍天幼兒園裝修教室的材料甲醛含量超標,違背了《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幼兒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由于藍天幼兒園違背了上述規定而存在過錯,且給幼兒造成了傷害,因此藍天幼兒園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教育行政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停止辦園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根據上述規定,藍天幼兒園既可向裝修材料的銷售者追償,也可向裝修材料的生產者追償。如果二者都不愿承擔責任,藍天幼兒園可以二者之一或二者均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依法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
【案例三】3歲的玲玲就讀于紅星幼兒園小二班。自2016年5月以來,幼兒園教師經常看到玲玲身上遍布各種傷痕。通過走訪,幼兒園了解到玲玲經常被母親李某責罵和毆打。幼兒園對李某多次進行勸說,但均無效。對此,幼兒園不知該如何處理。
解析:《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若上述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紅星幼兒園在發現玲玲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若紅星幼兒園未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造成了嚴重后果,則會被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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